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656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323号。
法定代表人:欧建雄,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四季星城二期9栋101、201房。
法定代表人:贾福国。
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湘0121财保65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7262.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嘉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7262.97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