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386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14979X2。
法定代表人欧建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桂,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姣,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四方坪D组团综合商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576311176。
法定代表人周二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22年8月1日,被执行人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费144995.3元,该款由被执行人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22年8月份起,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直至还清;二、如被执行人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超2个月,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38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