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7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衡南县鹏鑫烟花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鹏鑫烟花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3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南县鹏鑫烟花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衡南县鹏鑫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南县鹏鑫烟花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50,006.5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衡南县鹏鑫烟花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南县鹏鑫烟花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121.52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115元,申请执行费及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伍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