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5978号
原告:***,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944622560)住所地浏阳市沿溪镇大光园居委会。
负责人:钟娟。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排队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安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