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保1047号
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钟良。
被告:*****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住***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或其它财产予以诉讼保全,保全标的为70万元,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桂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