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扎兰屯市安顺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3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安顺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李祖昭。

申请执行人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安顺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祖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安顺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祖昭银行存款659812.1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梦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