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21财保923号之二
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现申请人于同年12月8日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街道××开发区××号(不动产权证号:第**)、雨湖区XX乡XX路XXXX公司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第XXXX号:第**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街道××开发区××号(不动产权证号:第XXXXXXX号:第**路XXXX公司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第XXXX号)房屋权属的冻结。:第**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翠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