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6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汽配城21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92353727F。
法定代表人:余小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朝宏,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喻丽芳,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公司员工。
担保人:长沙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泰路创新创业园A1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PWBHC8F。
负责人:余小泉。
被申请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33604574。
法定代表人:吴云。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6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长沙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浏阳高新区北铺路北侧,教育路西侧的国有建设用地[权证号为(2019)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1号]的使用权为本案提供担保。2021年4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案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50000元的冻结和对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长沙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浏阳高新区北铺路北侧,教育路西侧的国有建设用地[权证号为(2019)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1号]使用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