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0142号
原告**,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顺祥,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汽配城21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余小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朝宏,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粟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