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胄,湖向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星沙镇星沙汽配城21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余小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涛,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茶场居委会富兴华城19栋405室。
法定代表人:胡树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奔龙,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岳阳富运工业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乡望岳村高家组。
法定代表人:单福海,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汽车配件商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华日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单福海,会长。
原审第三人:岳阳市汽车配件商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石军,会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岳阳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汇聚公司)、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汇一公司)、原审第三人岳阳富运工业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富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汽车配件商会及岳阳市汽车配件商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岳阳汇聚公司、长沙汇一公司在答辩状中认为**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岳阳富运公司才是本案合同相对人,相关权利应由岳阳富运公司主张,因此自愿撤回一审的起诉。被上诉人岳阳汇聚公司、长沙汇一公司经本院电话联系,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系原审原告,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取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蓓
审 判 员 邓 怡
审 判 员 华 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闻丽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