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603号
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92353727F,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汽配城21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余小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朝宏,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喻丽芳,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33604574,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邹春寿。
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芙蓉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9号)、21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9号)、218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6号)、219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7号)、220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沙市芙蓉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9号)、21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9号)、218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6号)、219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7号)、220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权属。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