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恢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义伟铭。 被执行人义伟铭,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121民初7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4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义伟铭名下号牌分别为湘A1××**和湘AZ09**小型汽车因未实际控制,经申请执行同意后,本院暂未予查封。同年10月16日、10月19日和11月17日,本院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劳动路173号007栋703号房产和雨花区××路××段××号××小区××栋××房产。2020年12月2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后,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所欠申请执行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其利息和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自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付本金3000000元,余欠本金及其利息和逾期利息,在同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本案申请执行费59606.5元,被执行人湖南北鑫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义伟铭、**自愿负担。”。同日,申请执行人长沙汇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恢578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 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