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3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34号42栋。
法定代表人:陈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地纬路东升里6排2号。
法定代表人:林树发。
申请人天津顶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434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9477.33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9477.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