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368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地纬路东升里六排二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献,天津佰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鼓楼东街东4-3-301,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懿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珠江道53号,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娇,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颜维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