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䘀嗒(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福来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20610号
原告:嘀嗒(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祥和里14门-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G9039H。
法定代表人:周林林,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亮,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福来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开发区兴华道与兴华四支路交口银湾广场7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12434524。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天津市建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科朗润园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LBK890。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被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地纬路东升里六排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669829XH。
法定代表人:林树发。
原告嘀嗒(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福来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嘀嗒(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嘀嗒(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炳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李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