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20610号
原告:嘀嗒(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祥和里14门-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G9039H。
法定代表人:周林林,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亮,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福来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开发区兴华道与兴华四支路交口银湾广场7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12434524。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天津市建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科朗润园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LBK890。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被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地纬路东升里六排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669829XH。
法定代表人:林树发。
原告嘀嗒(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福来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嘀嗒(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嘀嗒(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炳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李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