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天津聚丰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丰收路5号。
法定代表人:于亮,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地纬路东升里六排二号。
法定代表人:林树发,经理。
被执行人:陈正海,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聚丰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正海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534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1653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天津聚丰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正海名下价值271653元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