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853号 原告:***,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地纬路东升里六排二号。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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