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853号
原告:***,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地纬路东升里六排二号。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