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3694号之一 原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浦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国际公寓C2栋2201号。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计2119元,保全费1504元,由原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