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9868号之四
原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地纬路东升里六排二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鼓楼东街东4-3-301,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珠江道53号,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10元,减半收取计19,1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康 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