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特75号
申请人: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丰泽三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孙春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天津和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天津和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申请人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称,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756号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存在枉法裁决行为。被申请人未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申请人已尽到考勤事实的举证义务,仅因申请人无法从钉钉系统导出打卡记录,仲裁裁决便支持了被申请人每日2.5小时的延时加班费,实属不公。裁决书中对加班费的计算有误,且未将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发放的绩效加班费进行扣除。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以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绩效。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4日作出津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756号仲裁裁决,裁决: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6086.32元;驳回***提出绩效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756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文琦
审判员  付平平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宫慧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