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保119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程林庄路嘉华里**楼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0341177K。
法定代表人:孙春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701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7627781E。
法定代表人:郭中朝,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7166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95102.8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95102.8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