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9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程林庄路嘉华里17号楼1门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0341177K。
法定代表人:孙春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7438099。
法定代表人:张继沐,总队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79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的银行存款409051元(含执行费59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严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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