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程林庄路嘉华里17号楼1门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0341177K。
法定代表人:孙春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7438099。
法定代表人:张继沐,总队长。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工程款3958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38元。2021年3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5月6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法定代表人张继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9月4日将被执行人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京Q×××××雅阁牌车辆一辆,已查封底档,未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京N×××××福特锐界牌车辆一辆,已查封底档,未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京A×××××三一牌车辆一辆,已查封底档,未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京L×××××超级维特拉牌车辆一辆,已查封底档,未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京Q×××××雅阁牌车辆一辆,已查封底档,未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郑 浩
书 记 员  严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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