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5982号
原告: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丰泽三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孙春林,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中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玉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