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异108号

异议人:浙江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NNWFXA。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异议人浙江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浙江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其与申请执行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20年8月14日作出浙杭西劳人仲案(2020)0732号仲裁裁决,其不服已于2020年9月25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补正于2020年10月23日法院收案,案号(2020)浙0106民诉前调5705号。请求撤销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执行浙江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0)0732号仲裁裁决。2020年10月21日,***称浙江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

被执行人浙江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已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补正于2020年10月23日收案,案号(2020)浙0106民诉前调5705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立案时,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文书即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20)0732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依法应裁定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承福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洪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