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

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46号之二

原告: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淳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虎,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793元,由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