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

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财保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淳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林,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职务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经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代为申请保全函,我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川0117财保5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的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账号:5100××××5475)的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刚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