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

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财保54号
申请人: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淳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林,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9月10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账号:5100××××5475)的账户予以冻结,期限壹年,金额930000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金蓉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余刚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曾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