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德林森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太阳***能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林森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福军,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行走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瑞,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县。

被执行人:马福军,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林森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太阳***能有限公司、**、马福军、青岛行走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71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156元,执行费141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5020.92元。扣除执行费14110元,预留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156元,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