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7323号
原告:***,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代码:91321181742468403J。
原告***诉被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戚淑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传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