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9286**与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9286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诚,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丹阳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龙。
被告:**,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姜 俊
人民陪审员 董 雯
人民陪审员 龚爱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溧波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