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3840号
申请人:***,女,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2468403J。
住所地:江苏丹阳开发区大亚木业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王晓宇,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宇名下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代培彩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代培彩名下车牌号为豫B×××××号小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宇名下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国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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