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荣福筑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荣福筑路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村民委员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百园路新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61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金华路44号。
负责人:刘斌,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百园路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明珠路32号。
负责人:古晓梅,职务: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筑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村民委员会、***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百园路新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筑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村民委员会、***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百园路新村村民委员会价值12607952.80元的财产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村民委员会、***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百园路新村村民委员会价值12607952.8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村民委员会、***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百园路新村村民委员会价值12607952.8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卓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