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荣福筑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荣福筑路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人民政府百园路新村村民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人民政府三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4226号
申请执行人:******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月,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人民政府百园路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齐市新市区明珠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古晓梅,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人民政府三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市新市区金华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村委会副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57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297617.35元,执行费53888.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吕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