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荣福筑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631号
原告:**,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成,新疆瑞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羽,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荣福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羽,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荣福筑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6.37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5,541.3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