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荣福筑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207号
原告:**,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乌鲁木齐荣福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羽,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荣福筑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