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3479号
原告:***,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红光山路1237号2号楼10层N-000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筑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67元(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39.6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