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二工乡二工村五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筑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四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筑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执行【(2014)***字第281号】。因被执行人***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2012)***四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筑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000000元(其中执行标的2967600元、案件执行费324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齐看今朝投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丁 悦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