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1089号
原告:山西**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山西**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西**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 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