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34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屯坪北路199号三坪农场三期住宅小区41栋。
法定代表人:徐兴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春,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颜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A栋4层。
法定代表人:刘南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南微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43,247.17元,执行费9,832.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