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34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屯坪北路199号三坪农场三期住宅小区41栋。

法定代表人:徐兴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春,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颜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A栋4层。

法定代表人:刘南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南微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43,247.17元,执行费9,832.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