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207号之一
原告: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南微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含,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维平,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张新春,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文成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杨维平,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维平、张新春、文成峰及第三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新春、文成峰及第三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张新春、文成峰及第三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袁俪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