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3599号
申请执行人:刘来安,男,1968年3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新疆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萍,新疆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维平,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海路5号。
负责人:杨维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南微壁,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8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150093.84元,执行费13901.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