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刘来安、杨维平等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3599号
申请执行人:刘来安,男,1968年3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新疆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萍,新疆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维平,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海路5号。        
负责人:杨维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南微壁,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8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150093.84元,执行费13901.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