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开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开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