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财保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9211110315。
被申请人:***,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9411273618。
被申请人: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柳兴街。
法定代表人:赵爱朵,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俊梅、***、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陕0881财保1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俊梅所有的陕K232E8兰德酷路泽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陕KB629J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对担保人郝广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8953Q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刘瑞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C859W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陕KB629J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封保全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陕KB629J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孝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