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9211110315。
被申请人:***,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栏杆堡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411125886。
被申请人:杜如强,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9411273618。
被申请人: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柳兴街。
法定代表人:赵爱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陕K232E8兰德酷路泽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杜如强驾驶的登记在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陕KB629J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0万元。担保人郝广锋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8953Q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刘瑞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C859W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便于裁判内容的执行,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陕K232E8兰德酷路泽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
二、扣押被申请人杜如强驾驶的登记在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陕KB629J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担保人郝广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8953Q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查封担保人刘瑞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C859W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孝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