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保373号
**、***、***、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所有的兰德酷路泽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及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榆林市华野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均为两年。本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郝广锋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担保人刘瑞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均为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8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