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41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8294.5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迪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曲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