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5324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亓,男,汉族,1944年5月22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路。
原告***与被告**亓、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