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108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影,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矱聪,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尹丽庆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吉AY36**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尹丽庆名下车牌号为吉AY36**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其他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1,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