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申4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诗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2区8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4民初42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违法代为调解。本案原审开庭前,办案法官跟申请人沟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申请人明确告知法官,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但在原审法院进行调解时,***却不顾自身超越代理权限的事实,未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即代为调解,并代为签署调解协议,违背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同时,原审法院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申请人从未给代理人***签署过有代为调解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但原审法院仍放任***代为调解,具有明显错判的故意,违反了自愿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申请人以从未给代理人***签署过有代为调解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上述调解内容损害申请人利益,不符合真实案情。申请人系***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裕乾公司)的项目经理,仅负责该公司就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倒班宿舍项目上的施工问题,无权限也无义务替裕乾公司实施民事行为或承担法律后果。上述调解书却要求申请人与裕乾公司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主张的劳务费257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事实认定明显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准予申请为盼。 ***辩称,1.***与***系在2016年8月28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2018年10月左右施工完毕。***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后,便以各种理由推托至2022年8月,直至***向法院起诉立案。本案的欠款人是***,***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系***提供的保证人(共同还款)。2.本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前,主审法官通过手机视频与***通话,询问及确认了双方身份关系及代理事项等问题。并告知庭后将授权委托书交到法院,***表述同意。3.本案***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现***乾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已是人去楼空,名下无财产的状态。综上,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4205号调解书不存在超越代理权限、违法代理的情况,***作为债务人,偿还欠款天经地义,更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况。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捍卫法律尊严,维护诚实信用。 本院再审审查时,经查看庭审录像,开庭时,***未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表示可以代理***,审判员当即要求***视频连接***,核实***的代理权限。在向被申请人***核实视频中的人员是***后,审判员问***“你让你哥哥出庭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是吧?”***回答“行”。紧接着审判员询问***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诉讼代理,***表示不太明白,审判员向其解释“特别授权,就是可以调解,出调解书”,并询问***可以吗,***回答“可以”。随后审判员告知***整个核实过程都是有录像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仅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对调解书再审。本案中,关于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在调解时虽然未提交***的书面授权手续,但原审法院当庭与***视频核实,***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有代理***调解的权限。***主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没有事实依据。关于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以体现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本案中,***代理***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并未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故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蔺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硕